跳转到主要内容

碧海:为什么美国人反对奥巴马的枪械管制法(下)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另一点令全世界无法理解的是,在美国,几乎没有一个人愿意放弃拥有杀人凶器用以“防身和自卫”的宪法权利。他们的逻辑是,没有了防身武器,一旦发生遭受枪械威胁和面对受枪杀的危险时,且非要束手待毙?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一旦发生枪杀事件,就有更多人竞相争购各种杀人武器的原因。因此,美国人拥有多种枪械武器的人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的道理也就不难理解。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的1亿三千万人口,而在民间流传的杀人武器数量却远远超过总人口,而且还在不断上升的根本原因。它是一个永远也无法解开的“死结”。美国盗贼横飞,枪械谋杀惨剧平均每天发生一次或以上,与此同时,人均持枪的数目也永远在上升。它已经变成了一个不断恶化,越来越凶险的恶性循环。它像癌细胞那样不断扩散,不断膨胀,不断恶化,总有一天会扩展到无可救药的地步,令美国社会最终陷入一个无法控制的盗贼横飞,法纪荡然,人人自危,乃至令国家面临覆亡地步的极端危险的,一触即发的暴力险境。到那时,美国这个有史以来最富裕,最强大,最民主自由的国家,真的有陷入“覆亡”的危险境地。到那时,美国恐怕必须要实施一种极端专制的血腥政制,被迫以“乱世用重刑”的流血镇压手段,才能够压制国家民族所面临的极端危机,慢慢地举步维艰地整顿秩序,恢复人心,安定社会。使整个国家,重新走上法治和安定安稳的正常轨道。
 
美国人反对奥巴马枪械管制法的最主要法律原因是,人民持有枪械,是受国家宪法保护的圣神权利。所以在美国,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和无权剥夺全体公民所享有的这个宪法权利。从理论上讲,这个理由无法辩驳,这项权利也不能剥夺。但是人们必须提问的是,人人都持有枪械,到底是不是一个“圣神权利”?其答案对,也不对。原因是,杀人武器不是食物和淡水,不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不是人人应该享有的言论自由,不是令生活过得富裕舒畅和方便的生活必备条件,它怎么能够被称作是人生无可或缺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呢?可以说,除了美国以外,笔者不知道在当今世界的那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刑事法或任何法律法规中,会有任何形式的,赋予每一个人都拥有杀人武器。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里,也没有人认为人人拥有杀人枪械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宪法权利。可是美国人在立国之初,确实把这种持有杀人武器的权利,立为圣神不可侵犯的公民宪法。它确实曾经是保护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成员生命安全的神圣权利。人人拥有杀人武器也确实曾经像空气食物和淡水那样,是每一个美国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赖以生存和保护自己和家人安全的“生存必备利器”。美国在立国之初前后,刚移民来到北美洲的欧洲殖民主义者,人口稀少,他们受到那些要赶走白种人的当地土著报复仇杀的致命威胁,以及白人中间的亡命之徒和来自非英裔殖民主义者对地域和利益的激烈冲突。当时的北美洲或美国,确实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危机四伏的莽荒之地“,自己和家人随时都可能遭致杀生大祸。所以,人人持有枪械武器防身,是理所当然之事。美国民众可以和必须持有手枪和其他武器,也就变成了一个必不可少的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宪法权利。它也就理所当然地变成了一项国家宪法权利。

可是几百年以后的美国,情况就完全改变了。美国早已经成为一个国力强大,政制健全,民生富裕安定的大国,人人必须拥有枪械的时代早已过去。可是,人们却不愿意放弃这个人人都可以拥有枪械的宪法。而实际上,这个“坏习惯”已经变成了社会上不法之徒作奸犯科的工具,它几乎已经完全失去了其原有价值和意义。它实际上不但不再是保护生命财产的宪法,而是变成了美国人日常生活中最大的“杀人凶手”。所以,奥巴马总统的这种勇气实在值得赞赏和鼓掌。奥巴马总统卸任前坐守成规无所作为的作风,已经受到了多方面的责备,现在他终于鼓起勇气大胆为此值得嘉奖。实际上,他是美国第一位黑人总统,和第一位敢于在“圣神不可侵犯”的枪械法上,力排众议,大胆提出改革措施的美国总统。这种为国家民族久远将来考虑的,敢于在“太岁头上动土”的勇气,是非常了不起的政治素质。而对这位在八年执政期间政绩平平而过的奥巴马总统而言,则更加难能可贵。事实上,按照笔者的观点,如果把眼光放远,美国的这个人人可以自由拥有杀人武器的国家大法,如果不及早加以大力遏制和根本改变,它迟早会变成导致美国分崩离析,灾难重重,乃至将国家民族推向灾难边缘,像曾经发生在极权主义中国的几近亡国亡党的巨大民族灾难。而到那时,恐怕也只有那位曾经意图控制枪械法的美国第一位黑人总统,才会是受身处“家破人亡”和最大“国家民族危机”之中的美国民众的敬仰和回忆的国家领袖。

希望这只是笔者对美国的枪械法所可能(或必然)导致的历史发展危机的错误判断和杞人之忧。(续完)
 
 
 

与本文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大中资讯网立场。评论不可涉及非法、粗俗、猥亵、歧视,或令人反感的内容,本网站有权删除相关内容。

请先 点击登录注册 后发表评论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join the discussion

©2013 - 2024 chinesenewsgroup.com Chinese News Group Ltd. 大中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Distribution, transmission or republication of any material from chinesenewsgroup.com is strictly prohibited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permission of Chinese News Group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