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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 如何平衡民主国家保安举措与个人隐私权利的冲突

Does Bill C-15 pose a threat to privacy in Canada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在独裁和专制国家,你根本谈不上所谓的个人隐私权利。极权主义国家以“国家民族利益”为前提,作为保护独裁统治者权益的藉口。是的,在理论上和表面上看,它似乎也讲究“人权和自由”,但是,只有当这种权利与独裁统治者的权益相符合之时,它们才算合法,要不然就变成了“反动言行”。因此,极权国家的所谓自由民主权利,是有极大的局限性的。它实际上是一种为极权主义统治者的利益服务,和保护寡头统治者实施极权统治的藉口。
 
当然,实施任何政治制度的国家,都存在着整体的国家和民族利益,它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因此,作为一个国家公民,都有遵守维护和为其克尽义务的责任。但是,它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代表这个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的统治者或政府,应该是由全民推选或全民拥护的。可是即使在西方民主国家,遵守法规法制和享受自由权益之间,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或差距。
 
以目前正在西方国家经常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为例,每当恐怖事件发生之后,民主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举措,来面对这种社会安全危机。因此,民众行使和享受自由民主权利的时间空间和程度,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乃至个人的隐私权利,也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乃至侵犯。
 
以加拿大为例,当恐怖分子在魁北克暗杀了加拿大的军人,又有恐怖分子持枪击毙了渥太华的防守军人,继而持枪冲入国会大厦恐怖事件发生后,加拿大的皇家骑警和国家有关保安部门,就不得不即刻订立相关的紧急法规法令,以防止恐怖事件的再次发生,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再次行凶。
 
举例来说,加拿大政府为了防止和对付ISIS恐怖分子袭击作乱而订立的C-15反恐法规,或与此相关的被称作《加拿大安全信息资料分享保安法》(Security of Canada Information Sharing Act or SCISA)那样的反恐保安条例。它比2015年订立的旧有C-51反恐法案,具有更加广泛全面的监视查询权力。众所周知的现实是,没有一个恐怖分子的脸上贴有“招牌”,因此,防止恐怖分子破坏和杀人行凶的举措,一定是无可避免地,以全面的和某种形式的“一竹杆打遍一船人”的“普查”方式执行。它也因此必然会影响和牵涉到无辜民众的合法言行自由,或令普通百姓的个人隐私受到披露或牵连。
 
具体而言,这个法规的执行,必然会令众多民众的隐私消息和言行记录,受到不必要的调查乃至被有关的保安机构所“分享”或作深入详细审核和检查。它甚至包括个人的言行记录,健康资料,乃至财务状况和税务记录等(加拿大健保部,退役军人组织和税务局,都属于必须受保安部门调查和分析相关个人资料的部门)。
 
毫无疑问地,如果从因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而受“牵连”的加拿大无辜民众的角度观之,像SCISA那样的保安条例无疑是“触犯个人隐私”,违背民众言行自由权利的“独裁”机构,而对于制定该条例的保安机构而言,其唯一能够为自己的行动做辩护的手段和途径,仅仅是这种侵犯个人自由的“违法”行动,是保护国家安全和避免恐怖分子罪恶行动的,“绝对必要”和“无可避免”的保安举措。
 
是的,国家保安部门所赋予的两个最重要任务,第一是保护加拿大公民安全,第二是尽量保护和尊重他们的合法自由言行和宪法权利。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完全如此。
 
据联邦政府负维护公民个人隐私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德里安(Daniel Therrien)的观点,以皇家骑警为首的加拿大保安机构,最近正由于国际恐怖主义危险的不断发生,而执着加强推动一项通过电子通讯系统的反恐手段,即向政府和立法机关要求更加广泛的权力。他认为这种趋向一定会进一步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犯。他极力主张和强调,政府必须遵循一套既能够保护国家保安又可以维护个人权利的平衡途径。
 
当然,这个大道理谁都懂得,但是问题的根结在于,民主国家的保安部门,在反对社会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反恐斗争中,如何保持理想中的“绝对平衡”?这是一个几乎没有两全其美,或绝对“平衡”的途径。因此,人们必须在牺牲若干个人隐私和自由权利,与确保社会安宁和国家安全的两者之间作出一个选择。
 
以笔者的“极端保守主义”观点出发,要是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我不在乎暂时牺牲或限制若干个人的言行自由,和开放若干的个人隐私权利,以利于打击社会犯罪现象和恐怖主义活动,确保社会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我的观点是,如果失去了安定的社会和国家的安全,个人的宪法权利也就会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又何谈所谓的“保护个人隐私或言行自由”?世界上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存在“两全齐美”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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